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林美强、王修好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集体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朱永增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美强;王修好;朱永增;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集体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40号原告林美强,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王修好,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颖,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戚诚伟,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增,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集体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吉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美强、王修好诉被告朱永增、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集体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美强、王修好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褚剑慧附:相关法律条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