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春方与林道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方,林道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港商初字第760号原告:李春方,又名李春芳。委托代理人:潘新国。被告:林道德。原告李春方与被告林道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向原告发送了开庭传票,现原告李春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春方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