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健华等申请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敏,张健华,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赵敏,女,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申请执行人张健华,男,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怀化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公司账户被其他法院单项冻结19000000元,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 成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马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美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