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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万忠诉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答复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忠,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中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李万忠(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奋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冉继军,该局干部。上诉人李万忠因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万忠以被上诉人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纠正其不当行为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上诉期间,被上诉人定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写“情况说明”,纠正了在其所作的第002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将李万忠列为信访人和随访人不当的行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已得到了实际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万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云玲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