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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法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韦春想申请执行柳城县太平镇木界村民委覃村村民小组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春想,柳城县太平镇木界村民委覃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韦春想,男,壮族,1976年X月X日生,住柳城县太平镇。被执行人柳城县太平镇木界村民委覃村村民小组,负责人覃春建,男,系该村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韦春想申请执行柳城县太平镇木界村民委覃村村民小组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柳城县太平镇木界村民委覃村村民小组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文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汉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