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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文深、黄文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文深,黄文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新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惠明,霞寨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建平,霞寨信用社信贷员。被告黄文深,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文昌,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文深、黄文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黄文深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1.5元,由原告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宇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