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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指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济宁世纪华商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指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济宁世纪华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苓,经理。被执行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