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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初字第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郭某甲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郭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渡法民初字第03061号原告郭某某,女,199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郭某甲,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郭某甲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郭某甲负担并已给付原告。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产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