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杰、代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杰,代丽娟,冯井义,徐凤侠,于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斯年,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杰,农民。被执行人:代丽娟,居民。被执行人:冯井义,农民。被执行人:徐凤侠,农民。被执行人:于博,居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杰、代丽娟、冯井义、徐凤侠、于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执行费327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巨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