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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杰、代丽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杰,代丽娟,冯井义,徐凤侠,于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遵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斯年,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杰,农民。被执行人:代丽娟,居民。被执行人:冯井义,农民。被执行人:徐凤侠,农民。被执行人:于博,居民。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杰、代丽娟、冯井义、徐凤侠、于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6日作出的(2014)遵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执行费3271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巨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