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菊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下礼泉。法定代表人:张少波,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邵怀谦,该公司员工。被告:章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菊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梅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