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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平罗千雪农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诉赵志刚小额借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平罗县崇岗千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崇岗镇三岔路口处。法定代表人李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世明,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赵志刚,男,汉族,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人平罗县崇岗千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赵志刚于2013年7月9日在该公司借款11万元,已逾期6个月未还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志刚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欣园小区42-2-302号住宅楼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宁BB32**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以上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罗县崇岗千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志刚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永欣园小区42-2-302号住宅楼一套予以查封;对登记在申请人平罗县崇岗千雪农村资金物流调剂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宁BB32**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以上查封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楠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