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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姚甫兴与申建鹏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甫兴,申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1-1号申请执行人姚甫兴,男。被执行人申建鹏,男。姚甫兴与申建鹏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咸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06)咸证经字第3245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民申建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姚甫兴人民币39000元整,利息26130元(截止2005年12月30日止)。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3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建鹏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9096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1号申建鹏:姚甫兴申请执行你(单位)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咸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06)咸证经字第324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9000元及利息2613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37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