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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7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109号张××,农民。被告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凌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潇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