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小波、蔡海红与蔡海红、赵正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波,蔡海红,赵正卫,庞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37号原告:陈小波。委托代理人:胡文雍。被告:蔡海红。被告:赵正卫。被告:庞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波与被告蔡海红、赵正卫、庞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波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