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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陈小波、蔡海红与蔡海红、赵正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波,蔡海红,赵正卫,庞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37号原告:陈小波。委托代理人:胡文雍。被告:蔡海红。被告:赵正卫。被告:庞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波与被告蔡海红、赵正卫、庞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波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