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一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86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象市镇三桥村4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慈利县东岳观镇跑马村8组。被告吴某某,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象市镇三桥村4组。委托代理人卓某某,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慈利县杉木桥镇西街居委会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滕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西有关法律规定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