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4)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社区xx栋宿舍楼推开712房的门进入其中,将被害人李某的一部白色小米2S(16G)手机、王某乙的一部黑色苹果4(16G)手机、方某的一部白色小米2S(32G)手机偷走。被告人王某甲在盗窃得手离开宿舍楼的途中被保安员当场抓获,其被抓后将所盗手机放置在新福工业区门卫室茶桌下。经鉴定,涉案的白色小米2S(16G)手机价值人民币1,380元,白色小米2S(32G)价值人民币1,120元,黑色苹果4(16G)手机价值人民币980元,共价值人民币3,480元。涉案赃物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2月19日产下一男孩,现处于哺乳期内。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王某乙、方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丙、文华、王某丁的证言;(4)书证、物证:被盗手机、提取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疾病诊断证明书、超声诊断报告单;(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声像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赃物已全部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现处于哺乳期内,不适宜关押,本院综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决定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奚 少 君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人民陪审员 陈 蓝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燕 妮书 记 员 张里奕(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