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伟东与林月忠、荣明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东,林月忠,荣明芹,吴江天丝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83号原告黄伟东。委托代理人马育东,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月忠。被告荣明芹。被告吴江天丝时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东与被告林月忠、荣明芹、吴江天丝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伟东负担。审判员 刘辉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