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国才与沭阳县青伊湖镇张梁木业制品厂、张永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才,沭阳县青伊湖镇张梁木业制品厂,张永忠,柴绪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张国才。委托代理人周新权,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青伊湖镇张梁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湖湾村。投资人张永忠,系该厂厂长。被告张永忠。被告柴绪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