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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国才与沭阳县青伊湖镇张梁木业制品厂、张永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才,沭阳县青伊湖镇张梁木业制品厂,张永忠,柴绪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张国才。委托代理人周新权,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青伊湖镇张梁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湖湾村。投资人张永忠,系该厂厂长。被告张永忠。被告柴绪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