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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许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英,许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09号原告:王兰英。委托代理人:张凌。被告:许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英与被告许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王兰英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