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王兰英与许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英,许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09号原告:王兰英。委托代理人:张凌。被告:许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英与被告许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王兰英负担。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