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中民终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姜秀华与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红,姜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中民终字第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红。委托代理人:于健生,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秀华。委托代理人:王秀鸿,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丙春,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春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3)德开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德开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山东省德州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6925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李春红。审 判 长 崔书江代理审判员 王子超代理审判员 范世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