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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一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宋东升与李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东升,李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1263号原告:宋东升,男。被告:李忠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东升与被告李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的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宇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