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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4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孟宏亮与柳金良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孟宏亮;柳金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4644号申请执行人孟宏亮,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柳金良,男,1989年8月5日出生。孟宏亮与柳金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宏亮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金良按照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人孟宏亮案款共计2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高院信息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柳金良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法院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柳金良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柳金良所在。被执行人柳金良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孟宏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荣淑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孟宏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柳金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柳金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0000元,尚未执行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2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孟宏亮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柳金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柳金良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潇代理审判员赵鑫代理审判员马元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文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