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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余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余某,女,汉族,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柯继贤,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5.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明亮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罗志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林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