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化寺幸福家园11幢1705号。法定代表人彭素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雪松,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委托代理人周硕,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刘玉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三十元,由原告北京市澳际智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常书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胜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