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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仁民与朱静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民,朱静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张仁民,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水朝,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静波,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妮娜、柏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负责人陈航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勇,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民与被告朱静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张仁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娟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