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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曹式全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式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020号罪犯曹式全,天津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式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罪犯曹式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高刑一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对其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7年8月19日;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2)一中刑执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式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式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罪犯曹式全于2013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2012年下半年,2012年上半年全监表扬奖励4次,2014年第一季,2014年第三季度度获单项奖励2次。本院认为,罪犯曹式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式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