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楼炜栋与鲍庆荣、贾献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炜栋,鲍庆荣,贾献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0号原��:楼炜栋。被告:鲍庆荣。被告:贾献仙。原告楼炜栋诉被告鲍庆荣、贾献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炜栋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炜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楼炜栋负担。审 判 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鲍平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