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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喜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431号罪犯高喜,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敖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高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平均87分。该犯在从事服装缝纫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获奖金429.41元,创产值13857.31元。自2013年1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44.6分,记功四次。本院认为,罪犯高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