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蒋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史某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被告蒋某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地址,山东省。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蒋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2日做出(2015)满民初字第25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蒋某某驾驶的鲁G896**客车一辆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利强审 判 员 张金刚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