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堂民初字第25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庄文楷与王明凯、李兴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文楷,王明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堂民初字第2524-3号原告庄文楷,男,1965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刘成春,金堂县高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明凯,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文楷诉被告王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文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文楷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文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7610元,由原告庄文楷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郑扬文人民陪审员 邓绍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