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29号南光捷佳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为89237134-0。负责人王某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骆凯川,员工。被执行人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18874148。法定代表人梁某洪,董事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新世纪建设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人民币某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03)深中法执一查字第某号。2004年9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粤高法执指字第某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本案指定由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04)河中法执字第某号。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某号某广场某栋第十层(某号)房产。2010年6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粤高法执指字第某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又将本案指定回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1)深中法执字第某号。2012年6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封并结案申请,认为其已将本案债权转让他人,特申请解除对某广场上述房产的查封,并申请本案予以结案。经查,本案对某广场某栋第十层房产的查封已于2014年12月30日由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另外,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将本案债权转让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该办事处又于2008年将本案债权转让与某置业(深圳)有限公司。某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同意申请执行人解除查封申请并同意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某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其申请解除对某广场上述房产的查封,债权受让人亦同意解除查封,本院可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可予结案。本案执行费人民币某元已由某置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某号某广场A栋第十层房产(某号)的查封;二、本院(2000)深中法经调初字第某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