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郭云霞与福州新概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新概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云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新概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斗东路12号联建新村1#南楼,组织机构代码78904905-4。法定代表人纪春盛。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云霞,女,汉族,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州新概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郭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福州新概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上诉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州新概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福州新概念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华代理审判员 段若诗代理审判员 田始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娟(2015)榕民终字第58号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