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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立民终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德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恒德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立民终字第00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德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宏信国际花园2号楼2单元3层2-N-3号。负责人窦建国,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南长安街118号长安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三楼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武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恒德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4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本案涉案项目虽在碑林区辖区,但该项目系由上诉人上级公司承包,上诉人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因依法由上诉人上级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审时被上诉人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要求被上诉人北京恒德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提出起诉。并提供了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等证据。经查,1、本案上诉人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系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北京恒德汇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已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2、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之管辖约定,本案涉案合同项目所在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辖区。因此,该约定条款明确,属有效。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与法有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