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李荣化与黄云先、张海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李荣化。委托代理人孙克浩,东海黄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云先。被告张海波。被告张美皊。原告李荣化诉被告黄云先、张海波、张美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荣化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化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一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