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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容仙与李必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容仙,李必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容仙,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祥国,北京市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必贤,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上诉人郭容仙因与被上诉人李必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5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印龙担任审判长,法官孙妍、法官张慧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上诉人郭容仙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容仙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容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代理审判员  孙 妍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