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马有刚与青县曹寺镇马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刚,青县曹寺镇马庄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马有刚。被告青县曹寺镇马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恩华,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刚与被告青县曹寺镇马庄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有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县曹寺镇马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刚撤回对被告青县曹寺镇马庄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俊红审 判 员 张寿岑人民陪审员 尚胜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德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