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2263号-2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学中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宇,张学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263号-2申请执行人程宇,女,197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张学中,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生,住郯城县。程宇诉张学中合伙纠纷一案,历经一审(2011)郯民初3409号、再审(2012)郯民重字第2号以及(2014)临商终字第4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商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学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学中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学中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中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学中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县支行存款10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