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恢1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王文柱与崔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柱,崔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1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柱,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被执行人崔国良,男,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申请执行人王文柱与被执行人崔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5日作出的(1999)绥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文柱于200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崔国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柱执行款4500元,诉讼费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国良自动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文柱4500元,王文柱放弃剩余欠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1999)绥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其他费用250元由被执行人崔国良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