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赵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同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8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丽、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70多斤。2014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300多斤。2014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100多斤,并以80元价格销赃给马某。2014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100多斤,并以80元价格销赃给马某。2014年7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100多斤,并以80元价格销赃给王某。2014年7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200多斤,并以170元价格销赃给马某。2014年7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再次到白马商城工地三楼盗窃钢管时,被当场抓获并从其三轮车上扣押盗窃的钢管151根。经估价鉴定,被告人赵某当日盗窃的消防钢管合计0.828吨,镀锌管路连接件296个,总价值人民币395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某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宿州市埇桥区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70多斤。2014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宿州市埇桥区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300多斤。2014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宿州市埇桥区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100多斤,并以80元价格销赃给马某。2014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宿州市埇桥区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100多斤,并以80元价格销赃给马某。2014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宿州市埇桥区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100多斤,并以80元价格销赃给王某。2014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到宿州市埇桥区白马商城工地二楼盗窃钢管200多斤,并以170元价格销赃给马某。2014年7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骑三轮车再次到宿州市埇桥区白马商城工地三楼实施盗窃时,被商场保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赵某所盗窃物品进行了扣押。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当日盗窃的消防钢管合计0.828吨、镀锌管路连接件296个,总价值人民币395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埇价证鉴(2014)1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附件,证明被盗消防钢管合计0.828吨、镀锌管路连接件296个,总价值人民币3957元。二、辨认笔录(一)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王某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8号赵某是向其出售钢管的被告人。(二)证人马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证人马某从十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5号赵某是向其出售钢管的被告人。三、现场指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对盗窃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四、书证(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赵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查扣被盗钢管151根。公安机关从证人马某处查扣钢管930斤,从证人王某处查扣钢管390斤。(二)领条,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汤某从公安机关领回被盗钢管1700斤。五、被害人汤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6日9时许,宿州市开发区白马商城工地上的员工打电话说工地钢管被盗了,小偷被保安当场抓到,他到现场看到小偷骑的三轮车里有工地的钢管150根左右,然后他安排人去工地里检查发现钢管共少了240根左右。钢管是装消防管道用的,平时放在白马商城20号楼二楼东边位置,钢管每一个长度在50CM左右,直径有3CM左右,上面有个大弯头。从2014年5月底到7月6日,白马商城工地10号楼和20号楼的钢管陆续被盗约1600斤左右。六、证人证言(一)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某,赵某骑着三轮车到她店里共卖了3次钢管,第一次约有100斤钢管,她给了赵某80元钱,第二次100多斤80多元钱,第三次约200斤钢管170多元钱。她当时都是以废铁的价格收购的。(二)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赵某拉了一三轮车约300多斤钢管到他店里出售,他以废铁价格给赵某200元钱。(三)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6日凌晨4时许,他在白马商城巡逻到20号楼二楼的时候,在大跑道看到一辆脚蹬三轮车里都是商城做消防用的钢管,当时赵某站在二楼里面,他喊赵某时,赵某就跑了,后来他们将赵某抓住了。经检查赵某盗窃的消防钢管有50CM左右长,直径有一寸,其中一头有个弯头,大概有100多根。七、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称2014年5月份,他骑着三轮车从濉溪到宿州他哥家玩,平时闲逛时发现白马商城有一些钢管,就起了盗窃的念头。2014年5月23日凌晨4点多,他骑着三轮车到白马商城东边的一栋楼上的二楼偷了一些直径三十厘米、长一米左右的白色钢管70多斤,卖了50多元钱。2014年6月10日凌晨4点多,他骑着三轮车在白马商城东边的一栋楼上的二楼偷了直径三十厘米、长一米左右的白色钢管300多斤,卖了240多元钱。2014年6月12日凌晨4点多,他在白马商城东边的一栋楼上的二楼偷了直径三十厘米白色钢管300多斤,卖了220多元钱。2014年6月23日凌晨4点多,他还是在白马商城的二楼偷了200多斤钢管,卖了200元钱。2014年7月2日凌晨4点多,他在白马商城的二楼偷了100斤左右的钢管,卖了80元钱。2014年7月4日凌晨4点多,他在白马商城二楼偷了300多斤左右的钢管,卖了230元钱。2014年7月6日凌晨4点多,他骑着三轮车到白马商城20号楼三楼放钢管的地方,偷了150多根钢管,骑到二楼时被保安抓住了。他偷的钢管基本上都是卖给白马商城西边路边的一家废品收购点,老板是个女的。7月2日偷的钢管卖给人民南路北边路东的一家废品收购点。本案其他相关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被害人汤某于2014年7月6日报案而案发。2014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在盗窃作案时,被当场抓获。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身份事项。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洲审 判 员  耿 乾人民陪审员  杨想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飞燕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