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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洪明、张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洪明,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0002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华正梅,主任。委托代理人朱连山,灌南县新集镇计生站助理(站长)。委托代理人董俊峰,灌南县新集镇计生站法规员。被申请执行人胡洪明,居民。被申请执行人张芹,居民。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胡洪明、张芹多生育一个孩子为由,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灌计征字(2014)20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胡洪明、张芹征收社会抚养费75904元。因被申请执行人胡洪明、张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按期交纳该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灌计征字(2014)20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灌计征字(2014)20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宁代理审判员  刘胜男人民陪审员  孙延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晓法律条文附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