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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马菊莲与李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菊莲,李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马菊莲,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解放路中段21号,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正学,合阳县农民工法律服务中心律师。被告李振国,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东街贾家巷8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菊莲与被告李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菊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菊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菊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菊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