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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银川林和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封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林和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16-2号原告银川林和机电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杨民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陈树义,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15)夏民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冻结案外人李学玲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安居小区25号楼5单元303室房屋产权产籍(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70274**号);冻结案外人李学玲所有的宁AX27**上海大众波罗牌小型轿车车籍(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640001020342)。现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及原告提供担保物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李学玲所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安居小区25号楼5单元303室房屋产权产籍的冻结(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70274**号);三、解除对案外人李学玲所有的宁AX27**上海大众波罗牌小型轿车车籍的冻结(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640001020342)。代理审判员 蒲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玉强附:本案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