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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与华琴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90号原告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朱榕斌,主任。委托代理人余素文,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华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应退回25元),由原告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丽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桂月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