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济宁和臻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当事人
济宁和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济宁和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杨慎帅,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济宁和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号码为30500053/23488146,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30号,出票人为济南奥泽建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济南旺润建材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出票金额50000元。本院已于2015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以找到该银行承兑汇票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宁和臻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冬梅审 判 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