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三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人民财险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与秦恩富、石泽波、吉首安达汽车民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州分公司,秦恩富,石泽波,吉首市安达汽车民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三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保险街6号。负责人张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易建西,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石家冲文艺路24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向明,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恩富,男,1958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农车乡花桥村17组2号。委托代理人向洪先,湘西自治州武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泽波,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砂水井社区四组。委托代理人宋先龙,吉首市护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安达汽车民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汽车北站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卢小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卫,男,1969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吉首市安达公司永顺县猛洞河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恩富、石泽波、吉首安达汽车民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秦恩富、石泽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445.4元,减半收取722.7元,由被上诉人秦恩富承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振强审 判 员 贵黎莹审 判 员 龙声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