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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泽芝与刘春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泽芝,刘春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631号原告程泽芝。被告刘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泽芝与被告刘春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泽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泽芝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泽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泽芝负担。审判员  沈探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