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泽芝与刘春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泽芝,刘春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631号原告程泽芝。被告刘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泽芝与被告刘春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泽芝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泽芝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泽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泽芝负担。审判员 沈探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