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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林晓冬、焦雅华与焦雅华、仲华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晓冬,焦雅华,仲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林晓冬。被告焦雅华。被告仲华君。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晓冬诉被告焦雅华、仲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卞钱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林晓冬于2014年10月23日向江阴市公安局要塞派出所报称徐海航、焦雅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江阴市公安局要塞派出所于2014年10月28日向林晓冬送达受案回执。2014年10月30日,江阴市公安局出具澄公(要)立字[2014]1534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徐海航、焦雅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正式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林晓冬在起诉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公安机关对徐海航、焦雅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正式立案侦查。林晓冬要求归还的借款与江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范围重合,依法应驳回林晓冬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晓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卞钱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陈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