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行审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审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兰溪市横山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准。申请复议人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不服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行审字第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人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其所作的浙兰运罚字(2013)第3307815120130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合法,有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准许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兰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仅以余华忠、刁登峰的询问笔录等作为处罚依据,而未对被执行人余恒进行调查询问,也未能进一步调查收集充分的证据予以印证,即对余恒作出浙兰运罚字(2013)第3307815120130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属依据不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代理审判员 钟雪丹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