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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高书正与汪永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书正,汪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民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高书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汪永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书正与被执行人汪永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1)扶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书正于200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汪永安赔偿4194.4元,并承担诉讼费352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0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09年9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人高书正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永安之妻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及时依法予以扣划案件款4650元。申请执行人高书正于2015年1月6日将案件款全部领回。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1)扶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锁林执行员  孙武斌执行员  陈军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