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汤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长江与李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江,李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汤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立君,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人民法院2002年11月18日作出的(2002)汤经二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立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立君3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立君之妻范海风在银行的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武庆